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租赁房屋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经营餐饮业,并保证其具备餐饮经营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双方约定租赁期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合同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经甲方同意,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房屋每年租金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房租的支付方式为:乙方于租赁开始时即付甲方一次半年租金____元,以后以此为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甲方须于租赁开始前交付该租赁房屋,并提供该房屋符合经营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六条: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房屋的经营使用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甲方负责,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亦不得人为故意损坏设施、设备。
第八条: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如有短少或人为故意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结清应缴水电费及房租,对租赁期内自行添置的其他设施、设备负责及时搬迁,不得留存物品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房屋。
第九条: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出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事宜。
第十条:租赁期内,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