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本案中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违约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故已成年却无生活来源者由其父母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本案中,A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故其父母不负有清偿义务,此笔借款应由你的朋友A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