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生育的子女,申报户口属于当场办结的业务,立等可取,如果是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或者跨年度申报的,原则来说,需要20个工作日,但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规定: 二、审查: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
6、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污损等原因,申请更换的
9、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10、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