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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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这里涉及到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和权力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学理来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
(
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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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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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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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让人受让的动产是占有委托物。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占有委托物的概念,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出借合同中,借用人根据借用合同占有的借用物就是占有委托物。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借用人擅自出卖借用物符合以上要件,则受让人就可以取得借用物的所有权。这个时候出借人可以向出借人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如果借用人上自出没借用无不符合以上要件,则善意取得不能构成,出借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追究借用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