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原告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人民合法传唤,原告有出庭的义务。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可以视为其申请撤回。 2.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负有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的责任,而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出庭对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