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r理论上讲,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了。r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扣除凭证。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r
二、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r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r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r希望对您有帮助,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