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年确定收入。r《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企业收到各种名目的政府财政返还收入时,应看该项收入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次看该项收入是否能同时满足上述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返还收入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则应将此类收入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