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偷窃怎么判刑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2、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