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帮您查询的相关资料,目前对于医疗商业保险报销比例原则如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者从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和赔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该补偿或赔偿金额累加后,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原始医疗费用总和为限。商业医疗保险报销案例张先生投保了1份某保险公司的产品--附加住院B款。因心脏病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总额为5310元,社保已经报销了3994.47元,其中住院床位费为340元,乙类药品1886元,CT费400元,磁共振350元!理赔步骤及方法:(以附加住院B款为例)
1:按照住院费用清单核定扣减当地社保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乙类药品自付:1866X15%=280元,CT,磁共振等大型检查自付(400+350)X20%=150元,
2:按照保险条款责任报销:(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实际住院费,但每天给付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是180天,该客户住院18天,实际床位费为304元,未超限额!(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对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因同原因产生的门诊费用按80%计算给付,限额300元,该客户无门诊费!(3)住院杂项费用及手续费保险金:对发生的杂项费用及手续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比例表给付:(5310-500-340-280-150)X70%=2828元
3:因此按保险条款给付金额为3项之和:2828+340=3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