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如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当地基层司法局应依法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缓刑撤销建议。
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应进行进行批评教育,经司法所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司法局应当随即走访所在村委会、相关监护人和保证人等,对其违法和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掌握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如当地司法局认为,缓刑犯的行为已违反“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应依法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经审理查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法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可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裁定宣布后,在当地司法局协助下,由当地公安机关将缓刑犯送交当地看守所,或监狱收监执行。
二、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