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要处理办法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实践中很多共同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受限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对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做出相应处理,在逃得犯罪嫌疑人则成另案处理的对象。最高检《规则》第246 条第 4 款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2、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上都采取另案处理方式,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帮教效果的实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因此,这类案件另案起诉是原则,不另案起诉是例外。
3、犯罪嫌疑人被非刑罚处罚的。因犯罪嫌疑人被非刑罚处罚而另案处理。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此条,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未到法定的年龄等原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作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另案处理。
4、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管辖的。根据不同原因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地域管辖原因: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多地具有共同犯罪的事实发生,如果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通常被列入另案处理;
二是级别管辖原因: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将某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移送到上级管辖;
三是职能管辖原因:在共同犯罪中某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时属于公安和检察院管辖,而将案件管辖权集中移至一个机关;或由专门司法机关处理更为合适的涉及专门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通过另案处理方式由专门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