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此种情况下,可以催告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仍未交付,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解释中的“担保贷款方式”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按揭贷款方式”。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购房人也当然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