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有哪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看似好像没有疑问。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该法条的第三款存在模湖之处。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什么岗位算是从事公务刑法和其他法律并未说明。此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该司法解释同样未明确公务的定义。
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判例,有的判决国有公司、企业中非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的判决国有参股公司中的非从事公务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