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下收养娃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限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下收养娃儿的,按照下列情况解决: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本领,身体健康,年满30岁,先有娃儿,后又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由收养人提议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寻找其生爸妈,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组织解决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解决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