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探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限定》有明确限定:
1、第21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准许,戒毒人员能够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看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拥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2、第22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限定探访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体检探访人员身份资料,对身份不明或者不能核实的不应予探访。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3、第24条:戒毒人员因另一半、直系亲属病危、丧命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能够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寓居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手续。除前款限定外,戒毒所能够准许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另一半、直系亲属。
4、第25条:准许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出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