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 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此基础上, 每再增加一种情形的,分别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两年内盗窃超过三次且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每超过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罚量不得超过一年;
初步估计三人为共同犯罪盗窃金额15000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可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