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有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则会有较大的诉讼风险。
此外,2017年10月生效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到八周岁,而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也提到家事调查员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征询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抚养事项及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