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但是对于职务犯罪 立功国家也有其他的相关的规定,请您知晓:
法律规定如果揭发的只是同案犯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而只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立功应该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其次,线索问题,此处的重要线索必须对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如果提供了一定线索,但并未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行为不真实、有效,并不符合规定量的标准,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就不能认为是立功。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虚假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
如有一个犯罪分子,为了做到有所谓的立功表现,胡供乱指,所供所指不仅不是事实,而且是诬陷好人,险些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对于这些虚假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就不能认为是立功。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责任,对虚假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不能认为是立功,虚假达到诬告陷害罪的程度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2、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如一犯罪分子根据公安机关为侦破一个杀人案件公布的相关案情,仅仅就公布的相关案情事实范围之内“检举揭发和提供案件线索”,这些相关案情事实是当地人所共知的,其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真实,但并不符合规定量的标准,不是有效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不能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因此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根据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公布的相关案情,检举揭发了新的事实和提供了新的案件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则应认为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
3、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是立功。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不是共同犯罪情况下,犯罪分子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不能以立功论。
二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犯罪分子共同参与的犯罪是犯罪分子应如实交待的罪行,如果交待的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应以自首论,不能以立功论。因为对于检举揭发立功而言,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
据此,他人的犯罪行为应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同案犯检举揭发或提供了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或案件线索,应以立功论等。
以上条件只有同时具备,立功才能成立,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立功。这四个要件,完整地反映了立功的本质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