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们同班同学因为诈骗罪被逮捕了,现在他想上诉,请问诈骗罪上诉词该怎么写?具体的格式是什么?

帮助5人 1.5w浏览 匿名 2017-02-14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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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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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就是一份诈骗罪上诉状,希望可以帮助你。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56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1 2月2 0日被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X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X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
      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向李**提供的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XX农工商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2005年12月20日何**与何**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实现用地的意图。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何**儿子何**与李**本来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2005年12月20日。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如何**在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0页供述称:“邱**提出推前日期证明是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办证”。此说法印证吴府函[2006]165号《关于同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清理闲置土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空白证明、规划申请书均是为李**方便办证。公安二卷第82页《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第8
    6、87页《同意征地证明》,这是何**向李**提供,何**知道。其目的不但不是为了诈骗,反而是何**方便李**办证的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何**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何**、何**虚构两块宅基地诈骗李**466000元无事实依据。本案侦查证据显示,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05年12月20日所订立,涉案的土地来源实真实,并无虚构情节。
      
    1、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05年12月20日所订立,何**供述称其倒签日期与事实不符。涉案何**与何**儿子何**、何**儿子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签订时间,应以何**的证言为准。因为何**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之一,而何**、何**则不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对于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何时签订这个问题,应当以何**的证言为准。何**证言:“??于2005年12月20日,我将我的三小块地皮作如下处置:东面的一小块留给我自己,中间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西面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在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的卖宅基地人‘何**’三个字都是我亲笔签名的”由此可见,何**在供述中所称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署名时间并非如其供述中所称的“我和何**把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时间刻意推前到2005年12月20日”,而是该《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真正于2005年12月20日所订立。所以,何**并没有虚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订立时间。
      
    2、涉案土地来源真实。涉案土地属于何屋底村集体土地,1989年以抵债方式转让给何**。如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农工商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监于于1989年为大镜坡的地皮发生争议纠纷,事拖多年未能平静。为此村民委员会决定向法提出起诉,因当时村里资金短缺,起诉不能正常运转,特向村民何**借有人民币壹万元作起诉使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何**规划位于上高坡宅基地一块,面积330平方米,作为借钱补偿使用,其四至是:何**宅基地距离5米路;南村空地3米巷;西至村空地;北至15米路。此宅基地作为何**永久使用。他人不得侵占。特立此据。注总长度为36.6米,南北长11米。”公安二卷54页何某某陈述:“当时何**借钱给村,也是为了村好,加上何**也是村中村民。于是我就同意规划一块地给何**。记得当时我写了一份《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大概就是由于村借何**一万元人民币,因没钱还,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在小学(即现在的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规划一块面积330平方米的坡地补偿给何**,从而抵消一万元人民币。我写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并盖社章’后,我就将该协议书交给何**。”何**取得该土地后将其中的二块分别转让给何**之子何**和何**之子何**,并签订了合同。2005年12月20日何**分别与何**、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何**受让该土地后再转让给李**并签订了转让契约。何**儿子何**、何**儿子何**分别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毫无虚构成份。对此,湛吴公补侦字[2013]第00005号《补充侦查报告书》也确认:“经查证,地皮是于1989年12月25日以补偿的形式规划给何**,之后何**将该地皮分为三小块,并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中的二小块地皮,以每小块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
      分别转让给何**的儿子何**和何**的儿子何**,但该地皮无法办证布建。”何**的询问笔录、何某某询问笔录均可证实。
      
    3、李**的委托代理人邱**和李**均在涉案土地上勘察确认位置。本案证人邱**是小学校长,大学文化。他既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又非常了解涉案土地性质和位置,而且是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已给予其被代理人李**充分的咨询意见。如公安二卷28页邱**陈述:“当时李**委托我与何**、何**二人面商量买这块地时,我为了落实是否有这块二块地,我叫何**、何**二人带我到现场看过这二块地的具体位置,当时何**、何**二人带我到沿江小学分校(即庐江小学)门口对面的地方,指着二块地皮说,这二块地皮就在这个位置。”
      由此可见,被告何**在转让土地给李**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真实无误的,不存在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至于不能即时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那是行政登记的问题,不属于诈骗。因为任何一幅土地都存在实现登记办证的可能性,只是办理的手续简易程度不同而已。
      
    二、上诉人何**与李**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起诉是错误的,原判决没有纠正此问题是错上加错。
      一方面,如上所述,何**转让给李**的土地虽属于何**名下,但实际上属于何**全家所有,该土地来源合法,其以233000元转让给李**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这是充份考虑到登记办理的难度而作出的让步。李**在委托代理人邱**的帮助下,受让该幅土地,是李**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因办证难而认为何**诈骗。现实中,这类土地转让办证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李**认为土地转让契约无效则可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而事实上,李**于2012年9月28日已以何**、何**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XX初字第XX号。另一方面,何**转让给何**之子何**的土地并签订合同,虽未付清转让款,但合同已成立生效,何**和何**一家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何**以何**名义将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给李**符合法律。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起诉追究何**诈骗显然
      错误。
      
    三、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何**有罪证据均是言词证据,证明效力低于书证和与书证相互印证的何**、何某某等人证言。
      公诉机关提供在侦查阶段讯问何**供述和辩解,以及询问何某某等人、李**、邱**等人的陈述,均与本案有关的《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等书证相佐,不能相互印证,而该书证与何**、何志强、何某某、何**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何**供述和辩解,以及何某某等人等人的陈述虚假,不能证明何**有罪;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等书证与何**、何志强、何某某、何**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何**无罪。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何**构成诈骗罪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借用刑事司法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显然误是导司法机关,原判决没有纠正是错上加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请求上级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宣告何**无罪!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六月 日
    全文
    10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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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怎么变成侵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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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诈骗罪中的涉案财物,尽管可能早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即已被行为人实际掌控,
然而,非法获取财产的过程往往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实现的,这样的手法和侵占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划分侵占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征界线通常并不会带来实质性的困扰,最为关键的差异在于财物从归属于他人到行为人掌控的转换过程有所不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制造假象或隐瞒实情的策略让受害者陷入迷茫,进而“自愿”将财物交由行为人或行为人指令的第三方进行处理;而在侵占罪的情形下,所有人之所以会将财物移交给行为人,完全是因为他们对行为人的信任,并非由于行为人采取了各种手段积极地误导、欺瞒所有人,使得他们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从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2、当所有人并非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后,即便行为人为将财物据为己有而编造虚假理由欺骗所有人,如声称代为保管的财物遭到盗窃、抢劫,拒绝返还,仍然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来迷惑或诱导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转交给行为人,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变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害的法益系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指向的具体对象则是社会大众的各类存款资金;
然而,合同诈骗罪所冲击的则是公共与私人之财产所有权益以及国家对各项合同事务的监督管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其犯罪对象并不受限,可以涵盖各种种类和形态的财产类型。
另外,在行为方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到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则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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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具体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言词证据通常是指那些内容是文字的证据,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鉴定结论等等。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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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判几天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为人通过制造虚假的信用卡、非法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凭证、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擅自将已过期的信用卡废弃或者冒充他人身份使用等手段,实现信用卡诈骗的目的。
同时,采用非法消费的方式恶意透支信用额度,当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即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为2至20万元人民币不等。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5至5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或者被依法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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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该罪行给予其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分子处罚:
首先,若此类欺诈行为所涉金额介于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则应判处此类犯罪分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需同时处以二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金刑罚。
其次,倘若犯罪分子的实际涉案金额高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那么他们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还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金。
最后,对于那些涉案金额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的犯罪分子,他们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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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诈骗罪150万退赔判刑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讨论合同诈骗罪的刑罚期限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诈骗金额及相关情节。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若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具体而言,当诈骗金额达到150万元人民币时,便已触犯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能够全额退还赃款、其认罪悔过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被告人能积极主动地退还全部赃款,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可能会得到适当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居间合同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鉴于合同中的欺诈罪中,常常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采取虚假表述或者蓄意掩盖真实情况来引诱另一方订立合同并从而引发严重经济损失。对于确认欺诈性合同所要关注的重点主要在于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实际行动。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的不良企图,并且已经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使得对方因为对事实的误解而签署了合同,进而遭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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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条的具体格式是怎样的?
欠款条的具体格式是需要写清楚,现在借款的一些最基本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尽快说明一下,保证在什么期限内还本付息。当然在整个借款过程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欠款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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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诈骗罪减刑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那些因犯下合同诈骗罪而被判以管制或拘役等刑事处罚的罪犯而言,只要他们在刑期内能够严格遵守狱规,积极投入学习和改造过程之中,便可被认为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改正过错的诚意以及在服刑期间展现出优异的表现。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获得审判机构的考虑,对执行的刑期进行适当的减轻。
然而,这种减刑的幅度最大只能是原本刑期的一半。具体来说,如果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有可能被认定具有显著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身为罪犯的他们成功地阻止了其他罪犯的犯罪活动;他们向狱方或者外界举报了真实存在且严重的犯罪活动;他们在服刑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的成果;他们有舍己为人的英勇行为;他们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过程中有突出的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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