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格式具体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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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1、首部。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2、序言。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代理词格式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在法律庭审的过程都备有各样的诉讼文书,而代理词是其中一种,代理词格式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书写方式,可根据它具体的组成部分进行撰写,接下来本文会为您介绍代理词的相关知识和书写格式,还有书写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请您往下阅读。

一、代理词是什么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代理词的格式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三、代理词撰写的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四、代理词组成部分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2、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3、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4、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本文从代理词的概念、书写格式、注意事项及其组成部分这四个方面切入介绍代理词,总的来说,代理词格式并没有作严格的要求,但它还是有大体通用的格式的,我们大可以从代理词的组成内容对代理词进行书写。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帮助到您,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上律图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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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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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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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非法拘禁刑事案件辩护词的格式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被非法拘禁,他准备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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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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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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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但我对这一块还并不是非常的熟悉,我想问一下辩护词非法拘禁应该怎么写啊?有具体的范文什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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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苏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苏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苏某某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苏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苏某某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是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也不是拘禁后财务的索要者,只是一个参与者。本案中,谢兴良、罗维收帐,苏某某只是跟着去帮忙。在事前,谢兴良、罗维要找什么人收帐、在哪里收帐、收帐金额是多少,这些被告人苏某某都不知道,只是被动地听从谢兴良、罗维的安排。在被害人到达茶楼被拘禁地点后,被告人苏某某被安排在拘禁地点之外等侯,这个事实反映被告人苏某某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苏某某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事后,被告人苏某某仅分得400元。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当初是认为讨取合法之债,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支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被害人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苏某某就不会牵连到本案,被告人苏某某认为是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的,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可酌定从轻处罚。
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情节,与本案中实施殴打、侮辱行为的其他被告人相比,应从轻处罚。
4、被告人苏某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苏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
5、被告人苏某某无前科,认罪态度一直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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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当日下午,被告人**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死亡后果,在交警队没有抓获被告人、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要求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最高院《解释》中规定六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主观方面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没有逃匿到外地或就近隐藏,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表现出等候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显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同时,**驶离事故现场时并不清楚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结合**的供述,**不清楚撞到人并造成死亡的后果。他是在当日早上见到血迹,经过打听后,在12点左右确认事故发生的。(卷60页,询问笔录)
因此,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被告人**对自己的肇事行为是不清楚的,其自首行为显示,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抓捕,主观上根本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3、被告人**的先前行为不属于最高院《解释》规定六种情形之一。
根据《解释》,构成逃逸的五种情形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等。
本案,被告人没有后五种情形。尽管本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队据此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认定是在确认**逃逸的事实基础上做出。
但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不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伤员与财产、保护现场、报案、接受处理等义务。因此,在发生事故后驶离事故现场,即构成道路管理法方面的“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刑法领域,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刑法上的“逃逸”,我国刑法将之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特别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加重刑罚。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应该行使审判权,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积极筹钱,在案发后第二天就通过家属给予了受害人家属叁万元的赔偿。
被告人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家属积极筹措,对民事赔偿部分尽了其最大的努力,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按照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恶劣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情节,明确表示要尽力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积极赔偿,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被告人此前从未有任何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肇事情节,被告人**系部队退役军人,平时表现良好。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 致
兴庆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XX
这就是交通肇事辩护词啦,希望可以帮助你。
我们同班同学因为诈骗罪被逮捕了,现在他想上诉,请问诈骗罪上诉词该怎么写?具体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一份诈骗罪上诉状,希望可以帮助你。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56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1 2月2 0日被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X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X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
  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向李**提供的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XX农工商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2005年12月20日何**与何**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实现用地的意图。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何**儿子何**与李**本来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2005年12月20日。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如何**在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0页供述称:“邱**提出推前日期证明是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办证”。此说法印证吴府函[2006]165号《关于同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清理闲置土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空白证明、规划申请书均是为李**方便办证。公安二卷第82页《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第8
6、87页《同意征地证明》,这是何**向李**提供,何**知道。其目的不但不是为了诈骗,反而是何**方便李**办证的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何**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何**、何**虚构两块宅基地诈骗李**466000元无事实依据。本案侦查证据显示,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05年12月20日所订立,涉案的土地来源实真实,并无虚构情节。
  
1、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05年12月20日所订立,何**供述称其倒签日期与事实不符。涉案何**与何**儿子何**、何**儿子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签订时间,应以何**的证言为准。因为何**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之一,而何**、何**则不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对于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何时签订这个问题,应当以何**的证言为准。何**证言:“??于2005年12月20日,我将我的三小块地皮作如下处置:东面的一小块留给我自己,中间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西面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在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的卖宅基地人‘何**’三个字都是我亲笔签名的”由此可见,何**在供述中所称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署名时间并非如其供述中所称的“我和何**把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时间刻意推前到2005年12月20日”,而是该《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真正于2005年12月20日所订立。所以,何**并没有虚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订立时间。
  
2、涉案土地来源真实。涉案土地属于何屋底村集体土地,1989年以抵债方式转让给何**。如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农工商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监于于1989年为大镜坡的地皮发生争议纠纷,事拖多年未能平静。为此村民委员会决定向法提出起诉,因当时村里资金短缺,起诉不能正常运转,特向村民何**借有人民币壹万元作起诉使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何**规划位于上高坡宅基地一块,面积330平方米,作为借钱补偿使用,其四至是:何**宅基地距离5米路;南村空地3米巷;西至村空地;北至15米路。此宅基地作为何**永久使用。他人不得侵占。特立此据。注总长度为36.6米,南北长11米。”公安二卷54页何某某陈述:“当时何**借钱给村,也是为了村好,加上何**也是村中村民。于是我就同意规划一块地给何**。记得当时我写了一份《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大概就是由于村借何**一万元人民币,因没钱还,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在小学(即现在的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规划一块面积330平方米的坡地补偿给何**,从而抵消一万元人民币。我写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并盖社章’后,我就将该协议书交给何**。”何**取得该土地后将其中的二块分别转让给何**之子何**和何**之子何**,并签订了合同。2005年12月20日何**分别与何**、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何**受让该土地后再转让给李**并签订了转让契约。何**儿子何**、何**儿子何**分别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毫无虚构成份。对此,湛吴公补侦字[2013]第00005号《补充侦查报告书》也确认:“经查证,地皮是于1989年12月25日以补偿的形式规划给何**,之后何**将该地皮分为三小块,并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中的二小块地皮,以每小块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
  分别转让给何**的儿子何**和何**的儿子何**,但该地皮无法办证布建。”何**的询问笔录、何某某询问笔录均可证实。
  
3、李**的委托代理人邱**和李**均在涉案土地上勘察确认位置。本案证人邱**是小学校长,大学文化。他既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又非常了解涉案土地性质和位置,而且是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已给予其被代理人李**充分的咨询意见。如公安二卷28页邱**陈述:“当时李**委托我与何**、何**二人面商量买这块地时,我为了落实是否有这块二块地,我叫何**、何**二人带我到现场看过这二块地的具体位置,当时何**、何**二人带我到沿江小学分校(即庐江小学)门口对面的地方,指着二块地皮说,这二块地皮就在这个位置。”
  由此可见,被告何**在转让土地给李**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真实无误的,不存在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至于不能即时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那是行政登记的问题,不属于诈骗。因为任何一幅土地都存在实现登记办证的可能性,只是办理的手续简易程度不同而已。
  
二、上诉人何**与李**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起诉是错误的,原判决没有纠正此问题是错上加错。
  一方面,如上所述,何**转让给李**的土地虽属于何**名下,但实际上属于何**全家所有,该土地来源合法,其以233000元转让给李**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这是充份考虑到登记办理的难度而作出的让步。李**在委托代理人邱**的帮助下,受让该幅土地,是李**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因办证难而认为何**诈骗。现实中,这类土地转让办证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李**认为土地转让契约无效则可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而事实上,李**于2012年9月28日已以何**、何**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XX初字第XX号。另一方面,何**转让给何**之子何**的土地并签订合同,虽未付清转让款,但合同已成立生效,何**和何**一家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何**以何**名义将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给李**符合法律。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起诉追究何**诈骗显然
  错误。
  
三、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何**有罪证据均是言词证据,证明效力低于书证和与书证相互印证的何**、何某某等人证言。
  公诉机关提供在侦查阶段讯问何**供述和辩解,以及询问何某某等人、李**、邱**等人的陈述,均与本案有关的《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等书证相佐,不能相互印证,而该书证与何**、何志强、何某某、何**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何**供述和辩解,以及何某某等人等人的陈述虚假,不能证明何**有罪;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等书证与何**、何志强、何某某、何**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何**无罪。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何**构成诈骗罪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借用刑事司法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显然误是导司法机关,原判决没有纠正是错上加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请求上级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宣告何**无罪!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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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词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为: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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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最近由于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于是想打官司,现在想了解一下律师代理委托合同的具体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
首先要写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况,被委托律师的身份情况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情况。
然后还要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权书中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只写承办律师,因为授权书是依从于委托合同的从文书,是委托合同的附属性规定,对律师也即对律师事务所。
其次要写明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即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务范围。这一部分可列举叙明,也可概括说明。要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授予律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因民事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列举说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写律师代理委托合同、上诉、反诉等等。如概括写,可只写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等。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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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代理词格式是怎么样的?
不予国家赔偿代理词格式是需要写上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还有代理的意见也要注明清楚,最后就需要写上代理人的名字和时间,这样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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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个表哥因为前段时间心情不好,于是与朋友出去的时候气性大了些,跟别人打架打伤了被人,现在正在庭审中,请问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望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
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XX之母杨XX的委托,指派律师周X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告人叶X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蒋XX因怀疑其女友与被告人叶X有不正当关系,遂在电话中约定在本市九龙坡区XX镇XXX村XX市场附近打架。被告人蒋XX邀约被告人杨XX、赖XX等人与叶X见面后,经被告人叶X话语挑衅,几被告人一时冲动发生打斗,致赖XX、叶X重伤。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告人叶X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叶X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叶X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蒋XX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叶X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蒋XX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恋爱矛盾引起,被告人蒋XX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恋爱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蒋XX为了解决恋爱矛盾,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蒋XX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叶X、赖XX及监护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蒋XX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赖XX的医疗费33149.48元,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蒋XX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叶X、赖XX及监护人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蒋XX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蒋XX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蒋XX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蒋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蒋XX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蒋XX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赖XX的医疗费。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蒋XX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
周 律 师

2013年 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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