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标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Barlow和Durand指出心理障碍(就是精神疾病)的界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心理上的失调;
2,感到痛苦或损害;
3,非典型的反应。
Nevid,Rathus和Greene的看法是
1,不同寻常的行为;
2,社会不能接受或打破社会常模的行为;
3,对现实的感知或解释是错误的;(比如幻觉)
4.个体处于明显的痛苦之中;(抑郁,焦虑等)
5,行为是非适应性的或是自我挫败式的;
6,行为是危险的。(自杀行为)
张伯源,陈仲庚在1986年则提出了下列判定标准:
1,以个体的经验为标准;(对异常现象的主观判断等)
2,社会常模和社会标准的适应;
3,病因与症状存在与否的标准;
4,统计学标准;(正态分布)
目前专业人员使用的是对心理障碍的医学诊断分类描述体系,在中国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在美国有《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世界卫生组织则有《国际疾病及相关问题的统计分类标准》
这些诊断分类系统明确对异常心理现象如何分类及诊断提供了良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