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想要知道一下,关于绑架罪从犯的辩护词是什么样的,因为最近发生了一些相关的事情。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2-16 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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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接受罗某委托,尊重事实和法律,从自首、从犯、犯罪中止等方面,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基本采纳辩护观点,对罗某予以减轻处罚。以下即为整理的庭审辩论发言:
        
    一、被告人系自首
        正如起诉书所陈述的,被告人罗某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抓、自首及亲友的规劝之下,从外地辞工专门准备回家自首。对此公安机关、检察院都已经有所认定,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罗某也没有前科。经被告人工作地,犯罪地及户籍地等多家公安机关反复核实,最终可认定罗某除本案以后,没有犯罪前科。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
        虽然由于各方面原因,对进行共同犯罪的吴某某、刘某、张某以及罗某等四人,本案中只对被告人罗某进行了审理,但是本案已充分收集到其他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郝某的证言。综合全案的证据,已经足以详细查明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具体行为,特别是能够分析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事实上,在预谋阶段:张某提议抢劫,吴某某提出绑架(罗某没有提出任何建议);在讨论绑架的目标时刘某提出绑架郝某并得到吴某某认可(罗某同样没有提出任何建议);最后在吴某某督促下确定对郝某实施绑架(罗某只是附和参与)。这一阶段,在确定犯罪方式、犯罪对象以及促成具体的犯罪决定等各个环节上,相对于其他案犯特别是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的吴某某,被告人都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甚至没有起到具体作用。
        具体准备阶段:吴某某筹钱(8000元)、租面包车、准备塑料绳子、透明胶带;然后吴某某带着张、刘、罗三人到江夏;由刘某引诱被害人郝某现身,其他人指认绑架目标,熟悉地形。这一阶段,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还是另一案犯吴某某,而刘某也基本完成了吴某某给其作出的绑架分工(指认绑架目标),被告人同样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
        着手实行阶段:按照分工,由吴某某负责开车,张某负责诱骗被害人郝某现身并拉被害人上车,计划中罗某负责协助张某并推被害人上车以控制绑架郝某。最终由于罗某放弃了吴某某为其安排的推被害人上车的分工行为,致整个绑架未得逞。在这个阶段,被告人不仅没有积极实施犯罪,反而是故意用其消极的放弃直接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卷材料还显示,吴某某在被告人参与的这次绑架失败后,另外又纠结其他同伙实施了绑架,且还涉嫌参与其他绑架、抢劫等犯罪行为,恶性极大。庭审法庭调查过程中还查明,在被告人犹豫是否参加绑架及后来想到退出犯罪时,吴某某多次对其进行威胁(第一次商量的时候就说“谁不同意就对谁不客气”,第二次说“谁不参加就放倒谁”)。因此,吴某某不管是主观恶性还是犯罪能力都远在被告人之上,也正好印证了吴某某在涉案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不管是在绑架的预谋、准备和实行阶段的各个具体行为方面,还是在各共同犯罪人犯罪恶性和能力方面,被告人始终起到的只是消极的次要和辅助作用。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停止形态为犯罪中止。
        
    (一)被告人在绑架过程中自动地停止了犯罪。
        一方面,被告人罗某在客观上完全有条件拦被害人郝某或者推郝某上车。因为在当时,郝某与张某有过一段时间的交谈;郝某也根本没有注意到罗某被安排跟在他的身后,没有任何防备;从两人的身材和力量对比上,被告人也占优势;本案也没有发现在当时有其他可能阻止被告人进行绑架的客观障碍。
        另一方面,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最后进行绑架时没有动手(“推”或“拦”郝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始终明确陈述没有动手;被害人郝某报案陈述中说在事发的当天,除吴某某和张某以外,没有“注意”到有其他人(而且是在公安人员提示有没有发现其他人的时候作出这样的否定表述);本案的另一共同被告人刘某在相关的供述和辩解中也称“听另一案犯张某说,绑架未成的原因是罗某胆子小”,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所谓胆子小应当指“不敢动手”,也就是“没有动手”。
        而吴某某所谓“看见”被告人“拦”郝某的说法为虚假供述。因为被害人郝某在报案证词中说只看到说话的人(张某)和司机(吴某某),没有发现其他人,并且郝某特别提到其看到的司机只是背影(没有与司机吴某某的脸正面相对);再加上吴某某和被害人郝某认识,他肯定不想让郝某认出来(正如吴某某因为刘某和郝某认识而没有让刘某参加第二次绑架行动的理由一样),可知吴某某不可能转头“看见”被告人“拦”郝某。
        特别要看到的是,在进行涉案行为以后,被告人再也没有参与吴某某和张某等人的任何其他犯罪行动(包括后来再次对郝某的绑架),彻底地退出了犯罪活动。被告人还因此被吴某某勒索了800元。
        两方面综合起来,被告人在有条件推郝某完成绑架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了放弃而停止实施绑架。至于被告人为什么放弃了绑架分工行为,是基于同情还是慑于法律的惩罚,不影响对其意志主动性的认定,都是其自动停止犯罪的合法原因。
        
    (二)被告人以自己的消极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预谋的绑架是一个分工合作、环环相扣的活动。如果张某在前面的“拉”与罗某在后面的“推”这两个动作结合起来,很可能就可以完成对被害人郝某的绑架。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势必就会造成预谋的绑架计划出现缺口,导致整个绑架活动的失败。本案被告人罗某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并通过刻意的放弃,破坏了绑架活动的行为链条,致使吴某某和张某没有能够完成对郝某的绑架,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们还要考虑一下情况,在整个行动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按照一般的常理,基于对吴某某的恐惧,被告人没有胆量去积极直接地制止犯罪,比较现实的作法就是用这样消极的不作为,去阻止犯罪的完成。
        因此本案的绑架没能得逞,对吴某某和张某来说,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犯罪未遂;但对于被告人而言,却正是其自由意志由恶向善的结果,属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被告人就是自动地放弃了犯罪念头和犯罪行为,并且通过自己的消极行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被告人系从犯,有中止犯罪的情节,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同时如庭审所认定的情况,被告人虽然一时糊涂参与了犯罪,但没有前科,犯罪后又能主动自首、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很小。庭审中可以看出,通过归案后在看守所接受一年多的教育,已经具有明确的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和表现。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利于宣传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法院充分考虑此项建议。
        综上,请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无前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的基础上,同时认定被告人系从犯,以及犯罪中止的重要事实,考虑对被告人作出缓刑的判决
    这就是绑架罪从犯的辩护词,希望有帮助。
    全文
    9 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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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专业律师的辩护对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时有着很大的帮助的,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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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陪护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在患者住院疗程中需要专人为其提供护理服务,那么此项费用将按照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的护理天数乘以陪护人员的数量再乘以上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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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绑架罪从犯怎么量刑辩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未成年绑架罪从犯怎么量刑辩护,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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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护肤品试用协议书怎么起草
[律师回复] 解析:
协议乃指就特定事宜,经由当事人双方深入磋商后达成的一种具有经济关联或其他法律约束力之契约性的文书。
协议书与合同均属于同一类别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济文书,二者之间的联系极为紧密。
协议书的格式与写法通常包括以下四个主要部分:
1.标题:
协议书的标题与合同的标题书写方式基本相同,即以“内容+文种”的形式进行表述。
2.立约单位:
该部分需详细列出当事人的全名或者姓名以及其所在地址(这一点与合同的书写方式类似)。
3.正文:
正文由缘由和主体两大部分构成。
缘由部分需明确阐述签订协议书的初衷、依据等相关信息;
而主体部分则需要按照条款顺序逐一列举出协议的各项具体内容。
具体而言,主体部分应包含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协议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及其标的物。
(2)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相应的权益。
(3)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4)协议有效期的规定。
(5)协议副本的数量及其保管方式。
(6)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法。
4.落款:
落款部分位于正文右侧下方,需详细注明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单位全称以及代表人员的姓名,同时还需签署并加盖公章。
此外,还需在此处标明协议的签订日期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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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1、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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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才能躲避绑架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绑架罪在司法程序中的处理,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如果行为人以获取钱财为主要动机而对他人实施绑架的,这属于典型的绑架犯罪类型;
其次,如果行为人将他人挟持为人质的情况也应被视为绑架罪行的一部分;
最后,若行为人意图通过绑架儿童或婴儿来勒索钱财的,也同样属于绑架罪的范畴。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都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在理解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第二,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态;
第三,绑架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以及公共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等多项权益;
第四,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对他人实施绑架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玄武区专业诽谤罪立案律师辩护有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诽谤罪的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寻求律师进行辩护。
诽谤罪,即行为人编造并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信息,以达到破坏其良好声誉之目的的严重犯罪行为。
具体来讲,该罪行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编造、传播并使第三方相信某种恶意的事实,这些事实若经过编造和传播便可极大地损害被编排者的名誉。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捏造并散布”这一行为包含了散播编造的事实以及虚假事实。
而所谓的捏造的事实,即是指无中生有、凭借虚构制造出来的虚假事实,且这些事实必须是有损于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一定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
倘若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于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那么就不能构成诽谤罪。
其次,诽谤罪的实施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
特定的对象既可以是某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虽然在诽谤过程中没有明确指出被害人的姓名,但是能够通过其他线索推断出具体被害人身份的,仍然构成诽谤罪。
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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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疑罪从无辩护的辩护词应该居中写标题,前言的部分介绍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对案件的调查工作以及基本的辩护观点,辩护理由主要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进行辩护,结尾的内容有辩护人的签名、辩护日期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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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可以为了债务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触犯了绑架罪行,以下措施可有效地协助您申请减刑:
首先,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主动向司法部门投案自首,并且全面且真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这样勇敢承认自身错误并愿意付出代价去改正的罪犯,法院会酌情给予适当减刑处置。
其次,您还应积极退还赃款以取得受害者的谅解,这将有助于在审判过程中获得法官的宽大处理。
最后一个可行的方式是,在法院做出判决并入狱服刑之后,通过在监所内展现出良好的守法表现,例如积极反省自身过错、有突出的立功表现等,都可能为您赢得监所的减刑名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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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辩护词怎么从轻辩护?
单位犯罪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单位集体意志,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直接负责人决定,但是也不完全因为直接负责人做了决定就认定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辩护词从轻辩护可以根据犯罪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来进行,从犯一般可以轻判,律图小编整理了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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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拐卖视为绑架罪吗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从事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者,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征收罚金;
然而,如果出现有下列任一情况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对其施予罚款或没收财产等惩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将面临死刑判决,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系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主要领导者;
涉及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人数达三人及以上;
实施了对被拐卖妇女的性侵行为;
通过欺骗、强迫手段使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进行卖淫活动;
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
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
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国外。
2.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任何一种行为的行为。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对其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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