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在租赁车位的过程中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承租方在车位租赁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签约的主体资格,即首先确认车位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如果是对方属于开发商那么就要针对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具体分析,注意合同中有无免责条款,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如果该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那该车位租赁合同中,开发商就不是适格主体,其不具有收取车位租赁费的资格。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