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文:
武都区公安局: 我叫王某,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生,市 镇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是 , 。报案人王打算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五支队签订金矿勘探合同,位置在 县大桥林场 坡,但是和黄金第五支队签金矿勘探合同的一个条件是,我必须要有勘探金矿处的林权证。于2012年6月县碧口镇的黄(电话:)给我介绍了宕县金晶石厂法定代表人杜(电话,住址),二人对我称杜有我所需要的林权证。后杜为了证实自己有 县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而起到诈骗目的,给我出示了西林资字【2011】3号文件、陇林发【2011】100号文件及《宕县金晶石厂县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于是我和杜于2012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后杜和黄催促,让我给黄出借5万元,给杜预先给付林权证转让定金10万元,不然杜会把林权证转让给别人。我于2012年12月4日在武都给付了杜定金10万元,于同日出借5万元给黄。此后我一直催促杜让其把林权证给我,但杜始终推辞不给林权证以致我错过了和黄金五支队签订黄金勘探的机会。后我才得知杜根本就没有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以前杜给我出示的证明文件都是过期的。经过多次和杜的交涉,杜故意躲避也不退定金,黄当时所借的5万元也不肯偿还。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杜以转让林权证为目的,诈骗报案人王的10万元定金,诈骗数额巨大,请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一、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安机关对杜以林权证出让为由骗取王资金10万元,造成经济诈骗一案经行查处。
二、要求杜返还于2012年12月4日以诈骗为目的收受王10万元的林权证转让定金。 此致 附:
1、县林业局 西林资字【2011】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2、陇市林业局 陇林发【2011】10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3、宕县金晶石厂县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杜收受王林定金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份;
6、报案人王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