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等。
解析: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