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借钱时,为督促借款人还钱,减少出借人的损失,会在借钱时约定逾期利息。不过,因为逾期利息是在对方不积极还钱时给付,并且通常是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是对借款人违约的惩罚,所以有些人便以为逾期利息属于违约金。实际中,借钱时约定的逾期利息,其实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并且利息是一种法定孳息,不管双方是否作了约定,出借人其实都可以主张,并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而违约金是以双方约定为前提,如果双方未做约定,那么就不能主张违约金。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