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损害发生的,生产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但生产者能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等的情形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形的。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