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打群架的全部都是本校学生,其中被砍伤两人。本案中,学校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一般为次要责任。打伤人的学生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2。如果打群架的人中有校外人员,但是被砍伤两人都是本校学生。本案中,学校存在过错,因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首先由校外伤人者赔偿,但如果其没有能力赔偿或者逃逸无法赔偿,则学校赔偿,但此不是终局责任,学校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追偿。3。如果打群架的人中有校外人员,但是本校学生打伤了校外人员,责任同第一种。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学生打架是在放学后,而且都不是住宿生,都已年满十八岁”这些情况不影响学校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