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部分指出,“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由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是否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判断标准:第
一,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第
二,如果无法满足户籍、居住情况的同住人条件之
一,则无法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第
三,如果已经满足同住人的条件,原则上也不宜直接将其视为同住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而应附随于对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若监护人具有同住人资格,则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