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山林是集体财产,不是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能够继承的,是对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无论刘某的妻子是否改嫁,刘某的长子的妻子是否带着孩子改嫁,在刘某去世之后,刘某的妻子、长子的儿子、刘某的小儿子都是有继承权的。
其中,刘某的妻子、刘某的小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孙子是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所属的份额。
并且刘某的妻子、刘某的长子的妻子的改嫁行为,发生在刘某和刘某的长子死后,因此不影响其对原有财产的继承权。
因此,刘某的妻子、孙子、小儿子三者拥有相同的继承权,三者应平分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