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季X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认为,鉴于被告人季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季XX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季XX在本案中系初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季XX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季XX危险驾驶过失成份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被告人季XX在供述中和会见律师时均表示其是在驾车前五六个小时喝酒的。她以为经过五六个小时后,自己头脑已经足够清醒,所以才敢驾车出去,但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发生。可见,被告人季XX的犯罪更多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恶性很小。
二、被告人季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这在证人冯XX的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被告人是凌晨发生事故,下午又主动前往交警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往交警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人季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季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季XX现在是广东XXXX大学的学生,本身没有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依然积极全额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元,修复了被侵害的社会关系。适逢现在正值学期末期,学校学习和考试任务繁重,如果被告人因为本案无法参加学校考试,可能被开除学籍,影响被告人今后的发展。所以在此也请求法庭从挽救被告人人生前程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季XX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以上是危险驾驶罪辩护词的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