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本解释第三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
(二)、
(六)项之规定,凡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