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在金融机构因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中,房屋登记机构判定委托人、金融机构谁是抵押权人,只有唯一标准,就是看谁是债权人。委托人和金融机构谁是债权人,谁就是抵押权人。
如果无视“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法定标准,在房屋权属登记的实务中,将无法判定委托贷款中谁是抵押权人。
以上对委托贷款 抵押权人做了些解释,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