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目前本人想在金融市场上,委托相关的证券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要约收购,想问下,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3-02 广东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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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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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怎么操作的注意事项如下:

    1、要约收购期间(包括股票停牌期间),流通股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2、流通股股东在申报要约时应正确填写上市公司、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申报类别、收购编码等相关内容,对于申报类别、收购编码错误的要约指令交易所及结算公司将不予确认。

    3、流通股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的流通股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预受要约、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均可以撤销。

    5、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投资者可就具体操作方式向所开户的证券公司咨询。
    全文
    13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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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收购怎么操作: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公告报送深交所公司部。若因要约收购条件变更导致收购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收购人还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间,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将有关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根据该业务指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的,竞争要约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深交所公司部。
    投资者应阅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关注报告书中的特别提示和收购目的等重要内容,并关注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如果要约期满时满足生效条件则要约收购成功,否则要约失败,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被收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通过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若被收购公司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根据规定,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要约收购怎么操作?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全文
    11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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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发布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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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违反保密协议所应承担之法律后果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民事责任,若是企业发现员工存在恶意违约或者对其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企业将有资格请求该名员工针对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公司财产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违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不当行为,前提是违规行为应当被视为违法,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规者处以最高达一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最后是刑事责任,若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我国刑法将会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设立了专门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至于保密协议的实际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企业能够有效地防止员工将本公司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重要信息泄露出去,从而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第二,当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各项条款时,他们同样会从公司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三,签订保密协议有助于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四,保密协议的存在还能维护社会就业环境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说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北京市购房定金纠纷律师,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购房过程中,为避免出现定金纠纷,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请您务必拒绝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也请不要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定金。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在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以及交纳定金并非是必要的程序环节。
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完全有权利直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达成,那么购房者可以选择全身而退,避免产生任何不良后续影响。
其次,为了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建议您将“定金”改为“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或“订约金”等其他表述方式。
如此一来,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您所缴纳的款项仍有可能被退还。
再次,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请您务必明确约定对自身有利的条款和条件。
例如,在何种情况下定金可以被退还,若未退还定金将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以及违约方应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等等。
最后,当您与开发商就《商品房认购书》进行磋商时,请坚决反对开发商对该认购书的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定金与违约金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点在于,前者属于担保措施的一种,后者则是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
首先,在生效条件上,定金需要在实际交付之后才能发生约束力,亦即,即便当事人之间的合约明文规定了定金事宜,若定金并未实际支付,那么这部分定金条款将无法发挥其效力;
然而,违约金则是在双方签署协议之时便具有效力,只需双方签字同意,便具有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从支付形式来看,定金一般需于签订合同之际或之前预先支付,旨在为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并且具备双倍偿还的惩罚性质;
反观违约金,则是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若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须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额,无需提前支付。
最后,从本质上看,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同时具有预防违约金的功效,故此,定金在目的、性质以及功能等多个层面上都与违约金有着相似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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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要约收购怎么操作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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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婚后父母单独赠与子女怎么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如何以赠与之法将房地产移转至其子女手中这一问题,父母可首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房地产赠与子女的公证手续。
在此过程中,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记录册、婚姻状况证明书、房产证等。
完成公证后,便可携带上述所有文件以及所涉及的房产证,前往房屋管理局进行相应的过户手续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3)继承或受遗赠的相关材料;
(4)分割、合并协议;
(5)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6)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此外,若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依法备案,则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已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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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办理房产抵押怎么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流程具体为:
(1)审查立案环节。
当人民法院接收到申请执行人递交的申请执行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之后,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认其合法性、适当性,同时核实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清晰明了,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等多个方面。
(2)通知履行阶段。
当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首先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如若逾期未履行,则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3)准备强制执行阶段。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需要填写强制执行证书,制定详细的强制执行计划与方案,并对于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义务提供协助的单位或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必须表明工作身份,展示正式的执法证件与生效的执行依据。
执行完毕后,应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执行的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外地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前往被申请执行人的居住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进行查询、冻结与划拨存款操作,无需经过当地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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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要约收购怎么操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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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骨折工伤医疗期结束不想工作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员工因工伤导致医疗期结束之后,若未能如期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权对此进行岗位调整;
然而,由于工伤员工具有独特的情况,因此他们在劳动法律法规中享有特别的权益保护措施。
针对一至六级的工伤患者,雇主应当妥善维护其劳动关系,除非工伤员工亲自提出解除或者终结劳资合同的申请,否则雇主不得擅自解雇或终止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尽管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时仍应遵循上述原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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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主要内容以及要约收购失败
1、收购失败者有义务返还受要约人已承诺售出的股票,承诺人有权撤销承诺。2、禁止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发起收购。收购失败说明收购人资金不足缺乏实力,或表明了目标公司股东对收购者的不信任,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发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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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豁免
"要约收购豁免"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今天律图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一下“要约收购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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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施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过程中,以下步骤至关重要:
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听证记录员务必仔细核查所有听证参与者是否全员出席,并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同时,在会议开始之际,应向在场人员简要地进行个人身份的确认及认证,针对代理诉讼的当事人,需将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提交给主持人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
其次,在听证会正式启动之后,主持人应要求会场保持安静,并明确宣布听证会期间所遵循的各项纪律规定;
再次,在听证环节中,各方应就听证事项进行充分的陈述、辩护以及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应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展开深入的质疑、解释、反驳。
若存在任何异议,双方应立即提出质疑,并在现场进行质证与辩论。
若听证会结束后再行质证,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在听证调查阶段,听证组织机构应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确保其准确无误。
待主持人宣布调查结果后,听证会即告圆满落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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