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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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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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要约收购怎么操作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

一、预受要约申报

1、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1)正常买卖交易;被收购公司不停牌,可以正常转托管

(2)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

(3)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解除预受要约后再卖出

3、只要没有成功申报要约收购,可以正常转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收购生效

1、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成立(预受要约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则被收购的股票将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将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则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股东预受要约申报的股份将自动解除临时保管,可进行正常交易。

2、被收购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股票将无法在深证交所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3、在等待期间,即股票不再挂牌交易,还没有开始余股要约收购,停止办理正常转出申请。

4、要约已经生效,被收购股票停牌。开始余股收购。

三、余股收购

1、开始日是在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次一交易日。

2、申请方式与之前要约收购方式一样。

3、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4、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

5、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

6、在余股要约申购期间,可以正常转出。

一、要约收购的条件如下:

1、持股比例达到30%;

2、继续增持股份;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二、公司收购包括以下类型:

1、根据收购的方式,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2、根据收购的范围,可分为横向并购和垂直并购;

3、根据合同标的,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份换购;

4、其他类型。

综上所述,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要约收购怎么操作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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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发布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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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要约收购怎么操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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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收购要约和强制要约要约收购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网约车办理三证怎么操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约车三证怎么办 准备期以下材料去相关部门办理: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管理人员信息汇总表及组织架构图;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8、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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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的操作流程有什么?
收购公司的股份时,收购方和目标公司需要对于收购的股份进行洽谈,初步了解公司的情况,达成收购意愿的需要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除此之外,收购方需要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于公司的资产、债务、债权,进行清算做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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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要约收购,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的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的要求是什么,要约收购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 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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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主要内容以及要约收购失败
1、收购失败者有义务返还受要约人已承诺售出的股票,承诺人有权撤销承诺。2、禁止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发起收购。收购失败说明收购人资金不足缺乏实力,或表明了目标公司股东对收购者的不信任,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发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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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要约收购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的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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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收购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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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买了一套房子本来是写的自己的名字,但是为了证明对自己女朋友的诚意准备更名,购房合同网签后更名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拟变更户主与原户主是直系亲属的,可以更改名字。
  是其他关系的不得变更:国家为了打击房屋买受人、房地产商与他人勾结避税——逃避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税款,要求房管局已备案购房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已缴纳过契税等税费)的不得再更改户主姓名,但是房屋买受人(户主)与拟变更人是直系亲属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
  另,无论购房合同是否经房管局备案,只要是变更,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因其是经备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此种情况开发商可能会要求你缴纳诸如“手续费”“变更费”“改名费”等费用。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只要张女士和开发商以及张女士的儿子、儿媳妇协商一致,购房合同是可以变更的。经过西善桥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协调,开发商最终答应为张女士变更购房合同姓名。
  不过,在这里也要提醒,如果开发商拿购房合同去房产局做了房屋登记备案,更名是比较麻烦的,也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因此消协提醒大家,买房不是小事,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买房人还是要考虑清楚。
强制要约收购与要约收购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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