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
解析:
非约束性收购要约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也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但其与一般证券交易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1)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
证券交易的购买方,即发出要约的收购者一般是一个有备而来的公司,而收到要约的目标公司股东,通常是处于分散状态下的中、小股东,事先他们对收购的来临一无所知、毫无防备。
(2)收购目的的特殊性。
要约收购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转售公司的股票牟利,而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相对多数的股份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单纯出于投资的目的,从所负担的风险和成本而言都是不合理的。
所以,要约收购是组建企业集团或公司兼并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