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都有调解记录,如果调解内容日期有误,可以提出由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记录内容进行处理。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