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金的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说失业人员和原工作单位属于应参保对象。目前,全国统一规定的参保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里所说职工是指有城镇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职工,一般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和人员。另外,一些省市区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在参保范围之内。参保后,单位和职工还要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如单位是新成立的,参保缴费不足一年,但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一年的,失业后也可以申领保险金。
其次,失业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单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此做了规定: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二是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在此情况下职工辞职不能视为本人自愿。
最后,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还应表明自己有继续工作的愿望。虽然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和不就业的自由,但如果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就必须有求职的要求。这就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项目,尽快实现就业。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