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如果用POS机套现一千万以上,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罪名成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
第一条、
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