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该条文中的“”应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排除在外。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诉讼……”,该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指国家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职权,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