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某大学法律专业的大二的学生,最近我们老师让我们写一份贩卖毒品罪未遂辩护词,我不知道应该怎么下笔,你们可以给我一份辩护词参考一下吗?

帮助10人 6w浏览 匿名 2017-03-06 黑龙江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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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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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述是对于您的疑问贩卖毒品罪未遂辩护词的解答:
    一份优秀的辩护词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要根据实际案情、证据、法律适用作出的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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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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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毒品罪未遂辩护词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吴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无知,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双方没有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在毒品交易前,“买家”王某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的抓捕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抓捕,毒品交易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完全控制之下,被告人吴某刚到达约定地点,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  
    那么,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使犯罪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吴某存在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除了前述的犯罪未遂之外,吴某尚存在如下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在毒品交易前,毒品“买家”王某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在王某涛的配合下,公安机关顺利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很明显,王某涛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对被告人吴某应当从轻处罚。
    2、本案涉案冰毒全部被查获,还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海峡博客 QA:M C A
    根据司法机关对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知,本案被告人吴某涉案毒品案发当时当即全部查获,还未贩卖出去,故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海峡博客$REO!P
    3、被告人吴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被告人吴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属于其人身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不大,可酌情得到从轻处罚。
    四、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本案被告人吴某一是犯罪未遂;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五、本案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重量不准确。
    本案所涉毒品中,被告人吴某明确表示,只想向王某涛出售8克,留下2克用于自己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因此,被告人自己留下使用的部分,应该在总重量中扣除,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额为10.51克,是不正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某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其所实行的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到吴炜其本身吸毒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全文
    10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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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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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拿走老婆的物品算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擅自扣押他人财产,属于严重的侵犯财产罪,即被称为侵占罪。该罪行是一种极端的犯罪行为,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施行违法手段,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或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绝归还,从而触犯了刑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占罪的侵占金额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而侵占金额超过20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进行立案和审理。若受害人未能主动提出控告,那么法院将不会对此案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绝归还的行为,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对于那些侵占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则应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同样地,对于那些擅自将他人的遗失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果数额巨大,且拒绝交出,也应当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抢劫罪的未遂和既遂之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首先,应以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其抢劫行为是否已经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程度作为判断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判定为抢劫既遂;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并没有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抢劫未遂的情况。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一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主要特征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同时也会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功地抢到了财物,只要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那么这种行为都应该被视为抢劫既遂。
最后,对于一般的抢劫罪而言,我们通常将是否成功地抢到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然而,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说,由于其本身的性质特殊,并不存在未遂的概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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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一份?
尊敬的审判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1、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2、被告人与被害人罗涛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罗涛的谅解。希望法庭能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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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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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罪成功辩护词中主要围绕当事人贩毒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承担罚金等方面写。可以写上当事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在我国,贩毒是严重刑事犯罪,量刑往往比较高,当事人被捕后,可以尽快的委托律师参与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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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如何处理随身物品
[律师回复] 解析:
对受贿罪行进行审视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如下步骤及判断准则:
首先,如果受贿金额达到了相关法律设定的较大额度或者该行为情节较为恶劣,应当对肇事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依法征收罚金;
其次,倘若受贿金额已经超出了巨大的标准线,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对罪犯的惩罚将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然要按照规定课征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受贿金额极其庞大或者犯罪情节异常严重,那么对罪犯的惩戒将更为严厉,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要依法征收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合同诈骗罪即未遂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对于犯罪预备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都应按照既遂犯罪进行相应的刑罚裁定,但可考虑适当减轻处罚。
第一条,当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或单独执行罚款。
第二条,若行为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形态,这并不妨碍该犯罪行为的认定,只是在量刑方面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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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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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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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该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策略,可以考虑以下几点作为辩护方向:
首先,针对犯罪主体资格这一因素进行辩护,主张被告人并不符合构成该罪的条件,从而争取无罪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在分析主观恶意时,尝试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入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论点;
再次,如果侵害客体是本单位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我们同样可提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接着,我们还可以就被告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最后,如果被告人并未实际实施侵占行为,那么我们也可以以此为切入点,提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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