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理,只能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起作用。
因此,“五年”的处理期针对的也只能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与其他人没有关系。
而这个“当事人”一般在五年内的确不能被选为村干部。
比如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就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