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固定应当取出的,因为未取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经过治伤情相对稳定时,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到骨头,进行了内固定治疗的,内固定在一定期限需要拆除的,因为拆除前伤情不属于相对稳定状态,应当待拆除之后,再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内固定不拆除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不存在所谓不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次手术费用自己承担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