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规定,罪犯判刑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第十五条,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