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公用电信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通信网、移动通信基站,以及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应该明确指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且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公用电信设施重要部件,砸毁电信设备,偷割、截断电(光)缆,毁坏杆路、管道(孔),故意违反电信服务规范使通信无常进行,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构成本罪,只要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信设施因遭受破坏失去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电信不能正常进行。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常进话音或数据通信活动的,或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