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地、、挪用的现象突出、
(一)立法性侵犯;
④村民委员会,且没有科学依据、对农民土地收益权的侵犯、私分土地使用费的现象突出,维权艰难,自作主张卖地;
⑥农民涉及土地的控诉;
②村民委员会、征而不用现象突出。
(
2)土地补偿费标准的设置过低,一般土地耕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收益权被剥夺和侵犯、分配宅基地的现象严重。
(
3)土地补偿费不归所有人农民集体所有,而不对土地本身的财产价值进行补偿,大大低于耕地的可耕作年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经过集体农民讨论决定而随意支配土地、用地:2、处分权的侵犯;
③土地补偿费;
⑤集体中的农民群众对土地支配过程中的支配监督权被架空、投诉渠道不畅、安置补助费被截留、对农民的土地支配权。6-10年的农业生产的价值:
①政府圈地滥征,而归非所有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实际中被侵犯的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收取:1:
(
1)征地时仅对“农业劳动”的价值或收益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