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是否还可以被选举为代表,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例如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违反计生政策的公职人员一律除名,如果当事人被除名,当然也就无法被选举为代表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