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公安部《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规定,人犯在犯病的,应当由进行治疗,需要到医院之类的,费用由国家划拨的给养费中负担。 附:《条例》 第二十六条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公安部《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