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以查获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提问涉及的情况,可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以下是有关“以贩养吸”的规定,请参考:
一、《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南宁会议纪要”)、《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做了两点规定:其
一,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其
二,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二、“司法实践中,惯常的判断方式是:嫌疑人贩毒嫌疑人本身吸毒在其住处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以贩养吸”(参考文献:A文:《“以贩养吸”,“贩”与“吸”怎么区分》,见《检察日报》2009年8月30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