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的越级就是,人采用形式提出事项,本来应该在本级机关提出的,但是其越过本级机关,而直接到上一级机关提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采用形式提出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其次,该案例的当事人被拘留或者是判刑,那么一定是违反了《条例》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条例》第十八条人采用形式提出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形式提出共同的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人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五)、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